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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人社发[2013]4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向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向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3]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向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问题通知如下:

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每人每月50元提高基本养老金,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14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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