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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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人力资源 医疗保险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目录》确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及支付限额支付相关费用。对个别《目录》外的特殊辅具项目和《目录》中辅助器具项目支付限额以上发生的费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开展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对《目录》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目录项目和支付标准应在公布后10日内,报我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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