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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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赵某于2010年12月进入本市一家服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27日公司因赵某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离开公司后,发现其当年度经折算还有9天年休假未休,遂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赵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9天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争议焦点&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是否可视为其放弃其休假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违纪职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赵某认为,2012年11月自己虽然因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不影响其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待遇。2012年自己未提出休年假,公司也未安排休年休假,经折算有9天年休假未休,公司应支付相应待遇。

公司则认为,首先2012年赵某未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可视为其放弃当年的年休假权利。其次,公司是因赵某严重违纪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即造成赵某无法享受年休假的原因是其自身,所以公司无需再支付年休假工资。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赵某要求支付9天年假工资的请求。

【律师说法】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9、10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制度实际上由用人单位安排,而非必须由职工本人提出才能启动。换言之,即使职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申请,用人单位也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在职工没有以书面等形式明示放弃休假的前提下,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相应的责任。所以在本案中赵某未曾向用人单位明示放弃休年休假,所以他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并不能视为他主动放弃年休假的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因职工提出辞职,造成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其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免除支付职工未休年假工资的法律责任。职工违纪则不同,因为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休完年假后在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因职工过错解除还是非过失性解除,都不影响职工享有的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都应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所以本案中赵某虽因违纪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他应享有的年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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