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时,用人单位是否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张某在A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 张某所在的工地项目有参加建筑项目工伤保险。


2018年9月,张某在工作中滑倒致伤,并于同年12月被认定为工伤。


2019年2月,张某伤情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停工留薪期七个月。同年3月,A建设公司提出与张某签订赔偿协议,约定A建设公司支付张某本次工伤赔偿款为78668元,并约定协议签署后张某不再向A建设公司主张其它权利、不得要求其它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张某从工伤保险基金先后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8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808元,共计78668元。


2020年3月,张某以“A建设公司未支付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建设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与A建设公司签署的“赔偿协议”,是否能免除A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张某认为:A建设公司故意隐瞒双方约定的赔偿全款即为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金额的事实,同时在双方签署赔偿协议前,没有向自己明确告知所具有的相关权利,导致自己产生了重大误解,所获得的赔偿款项数额明显不当。因此,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应属无效,A建设公司理应向自己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A建设公司认为: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署赔偿协议均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申领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金后,张某反悔并主张赔偿协议无效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因此A建设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任何费用。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工伤职工除依法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外,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还应依法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工伤待遇。本案中,由于A建设公司未提前告知张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作为工伤职工的全额工伤待遇予以赔偿,免除了A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虽然A建设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但由于A建设公司隐瞒了项目参保工伤职工依法应获得的工伤待遇,导致张某存在重大误解,对张某要求A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蓝海提示】


协商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工伤职工因工伤赔偿事宜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有利于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双方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但由于用人单位相较于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工伤赔偿协议内容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或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协议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金额差距过大等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此类情况就极易被认定有瑕疵甚至无效。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中,应对各项法定工伤赔偿项目约定明确,并且在协议中也向劳动者释明应当享有的待遇。如此这样,即便双方实际协商的待遇可能略低,只要劳动者真实同意,并且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也依约给付了协议中约定的款项。那么之后,作为一个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到知晓签字后意味着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形,协议中也已经明确了赔偿数额,在知晓较高赔偿数额的情况下,签字确认较低的协商数额,那么应当认定双方的协议有效,劳动者再反悔也没用。


案例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