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张劳动关系终止?

【经典案例】


陈女士于2015年8月1日进入上海某化妆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9月5日,陈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随后,公司向所属区的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经核实,陈女士确认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陈女士持续向公司开具病假单。在工伤事故发生满12个月后,公司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2017年3月20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陈女士无须延长停工留薪期。但陈女士仍然继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2017年4月2日,公司书面告知陈女士,其停工留薪期已满,并请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陈女士签收但备注拒绝接受鉴定。


2017年5月11日,公司再次书面告知陈女士,其停工留薪期已届满,请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陈女士拒签后,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送达。2017年6月5日,公司以合同期满并多次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果,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随后,陈女士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张劳动关系终止?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陈女士在享受完12个月停工留薪期后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陈女士有义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由于陈女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鉴定未能进行,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合乎法律规定,故对陈女士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在本案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确认陈女士并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而陈女士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满,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者的配合,否则无法进行鉴定,但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劳动者仍未进行鉴定,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而陈女士并没有履行相应的配合义务。


虽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公司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陈女士实际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届满,同时陈女士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终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作出,故公司在陈女士依法享受的医疗期满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容有删改